§ 中華民國 護照 申請須知 §
一‧首次申辦護照
1.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
2.白底彩色兩吋近照二張(格式需符合以下規定)
3.男性需附退伍令(40歲以上除役免)

※2012年7月1日起,首度申請護照者,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辦事處辦理;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
人別確認
※2012年7月1日起,首度申請護照者,如需委託旅行社代辦者,須先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,始得委託旅行社代辦。
※如申請人不克親自申請者,受委任人應備文件請參閱(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※申辦護照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一般件為7~10個工作天。

二‧申辦護照(一般民眾)
1.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
2.白底彩色兩吋近照二張(格式需符合以下規定)
3.舊護照正本
※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。
※申辦護照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一般件為7~10個工作天。

三‧申辦護照(14歲以下與未成年人)
1.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
2.白底彩色兩吋近照二張(格式需符合以下第六點照片規定)
3.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
4.舊護照
※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,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。
※7歲以上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,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,除以上應備文件外,須繳附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(及)其他經本部認可,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。
※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,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。
※倘父母離婚,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。

四‧所需費用
1.一般五天件(七天):NT$1,800
2.趕件四天件(六天):NT$2,100
3.趕件三天件(五天):NT$2,400
4.趕件二天件(四天):NT$2,700

五‧護照遺失補發
1.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
2.白底彩色兩吋近照二張(格式需符合以下規定)
3.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
※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。
※申辦護照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遺失補發為8~11個工作天。

六‧照片規定
照片規格:半身、正面、脫帽、露耳、不遮蓋,表情自然嘴巴閉合,五官 清晰之照片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(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)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,如果配戴眼鏡,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(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)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,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。(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,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。)

七‧役男注意事項
※兵役界定:
(1)「接近役齡」是指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,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,免附兵役 證件。
(2)「役男」是指19歲之當年1月1日起,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,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。
※)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,辦妥護照後,出境前逕向戶籍地,區公所兵役科蓋兵役章。
(3)「服替代役役男、有戶籍僑民役男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(4)「國民兵」檢附國民兵證明書、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。(驗畢退還)
(5)「免役」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(驗畢退還)或丁等體位證明書(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)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。
(6)「禁役」者附禁役證明書。
※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,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兵役櫃台,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。
(7)「後備軍人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3項規定「初次申請出境,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,應同時檢附退(除)役證件向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辦理」,故需檢附退伍令正本。(驗畢退還)
(8)「國軍人員」(含文、教職,學生及聘僱人員)檢附軍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,正本驗畢退還。
(9)「轉役、停役、補充兵」檢附轉役證明書、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。(驗畢退還)
※(7)、(8)、(9)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兵役櫃台,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。
※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,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,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,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,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;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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